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拟提高至5亿元

内容摘要时隔18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修订。为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日前起草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

时隔18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修订。为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日前起草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办法》共8章77条,主要将现行《管理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信托公司应当合理运用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特点,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3项业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另外,在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办法》要求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在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方面,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方面,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从受托履职和股权管理两个方面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记者了解到,原中国银监会2007年2月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即现行《办法》)曾要求,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而此次《办法》要求,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现行《办法》制定于2007年,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办法》还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来看,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在信托公司固有负债业务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要求强化股东行为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报告的,信托公司员工、外部审计机构可以实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在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方面,《办法》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禁止性规定。在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方面,《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和要求;强化央地协同等。

“《办法》与《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脉相承,整体基调仍是全面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多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预期将会全面加强。”对此,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研究员喻智表示,此次发布的《办法》比较重要的改动有,强调信托文化,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强调公司治理,对股东股权管理、股东义务要求、股东承诺等方面的要求更严格也更加细化;信托业务基本以三分类为主,强调回归主业;增加了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安排的内容,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

记者获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好《办法》的修改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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